德国隐私权的发展
meil 发表于 - 2007-6-30 23:20:00
关键字:隐私权     来源:http://blog.livebaby.cn

 德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基本法的多项规定上建构了一个对 “个人私领域的保障”。但是,究竟何种程度内的私领域主张能够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保护?德国学术界曾出现过许多假设与讨论。下面对此做一简单介绍。

  德国学术界最初在理论上采用“私领域理论” (Spharentheorie),所谓私领域,是指在整体个人的行为空间中,可以明确划分出一个值得保护的“秘密区域”,而这个区域是相对于不受保护、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为空间而区分开来的。司法实务上不仅肯定此理论,同时进一步将隐私领域依敏感性加以分析整理,其结构如下。

  自我领域(Eigensphare)——对这一领域的侵害行为包括:转达他人的意见而改变其内容;将他人间谈话加以秘密录音;其他在业务上不适当的行为。

  隐秘领域(Geheimsphare)——对这一领域侵害行为包括: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设计图样或记录予以公开;不论是否足令人难堪,公布他人的医疗记录,如果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或属于普通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个人领域(Individualsphare)——对这一领域的侵害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将其肖像公开刊载。

  私生活领域(Privatsphare)——对这一领域的侵害行为包括:将他人家庭中争吵或纠纷内容予以公开;公开他人婚姻情形;对他人祖先或先人的纪念物加以污蔑。

  人格领域(Personlichesphare)——对这一领域的侵害行为包括:对他人业务行为进行非法调查。

  另外,学术界还有一种“角色理论”(Rollentheorie),这一学说认为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职务与功能,即所谓社会角色。此等角色应代表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与信息才能完成其职务与功能,在某种意义下,这些资料与信息甚至为其职务或功能所必要而不可或缺的,但是角色相关以外的资料,则不但没有必要,有时反而会造成困扰。因而为实现角色功能,完成职责任务,所谓“人格全貌”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在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中,就有一部分可以保留而免于被其他人知悉,这种情形因对象不同会有所差异,但各有一定的范围。总之,根据这种学说,个人资料因其社会角色的不同,就具有不同的隐私性。

  一般在学术界中被提及的,除了上述领域理论及角色理论之外,还有自治的“自我表现理论”和“沟通理论”。自治的自我表现理论(Theorie der autonomen Selbstdarstellung)认为对于所谓私领域或人格的保护,指的应该是权利人对于与其人格相关的信息的自我确定权限,同时也包括了权利人的自我描述(Sellbstdarstelliung),以及该自我描述对外扩充的影响。因此,这一理论与其他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其特别强调私领域保护应同时包括了对于个人政治决定的自由(即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私人决定),而认为即使在公共领域(如政治决定)中的私人决定,也应在所谓私领域保护的范围之内。

  沟通理论(Kommunikationstheorie)则认为所谓对私领域的保护,相对于沟通对个人在社会中的完整性,以及人格成立与形象的重要关联,其实应以沟通的不可侵犯为其基本条件。因而沟通的侵害也就等于对私领域的侵害;而沟通侵害的判断基准重点不在于沟通的方式及内容,而取决于沟通对象及其所应承担的被信赖程度,以及个别的沟通形势。

  当然,针对上述四种理论也都有批评的声音,批评的重点都集中在上述各理论的完整性上。首先如角色理论与沟通理论,批评意见认为沟通本身是一个无实质内涵的概念,对于所有的人类的人格图像是否皆可用“沟通”这一形态完整地代表,本身就存在着高度的疑问;至于个人在社会中与不同人或团体,相对于各个具体情况所可能产生的细微变化,其所扮演的角色是否能够就其本身的性质加以区分确定或予以固定化,也在前提上就有着难以认定的问题。至于“自治的自我表现理论”,其过度强调个人政治决定的重要性,使得传统上难以争议的,对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界分面临被抹平的危险。最后关于“领域理论”的缺陷,则分别出现在对于私领域本身定义上的困难,以及面对公共领域与私领域中间地带所可能特有的模糊交错与两者间交互影响作用的情形,无法提出适当的说明与解决。因此对于私领域界限或范围应如何加以确定或说明,综合学说上诸多的见解与批评,其实至今并未出现能够完整地说明全体情况的理论,多数的理论都只是在部分的、个别的方面中发挥其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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