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工作于考试前进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爱好,依据录取顺序填报
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包括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民办高中、综合高中,下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1、志愿的设置
(1)普师专科班设1个学校志愿,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2)普通高中志愿设置为:
A、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统招公费生类,设2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指标到校生类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择校生类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
B、一般高中公费生类、择校生类各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
C、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各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
D、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分别填报普兰店市第二中学、瓦房店市高级中学、庄河市高级中学开设的“宏志班”志愿:
ⅰ、有社会救济证的农村家庭的子女。
ⅱ、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家庭的子女。
ⅲ、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
填报“宏志班”志愿的考生,须经申请并向所在学校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报考“宏志班”条件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需将符合报考“宏志班”条件的考生名单转交当地招生办),方可在当地招生办指定的志愿栏内填报“宏志班”志愿。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各设2个有序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技工学校单设志愿卡。
2、填报志愿的具体规定
(1)考生可同时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志愿,但不得兼报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2)市内四区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不受毕业学校所在区和本人户口所在区的限制,可以任意选报市内四区的普通高中。市内四区考生填报市内四区以外民办高中志愿时,依据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填报。民办高中与综合高中志愿不得兼报。
(3)不允许借读生填报公办普通高中公费生类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4)不允许往届初中毕业生填报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5)所在地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与所在地不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不得兼报。
(6)填报外市地的师范类学校志愿,其志愿填写在第三批录取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栏内。
(7)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选择,并认真填涂志愿卡。涂改的志愿无效。
(二)体 检
市招生办不统一组织高、中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报考师范类、医药类、食品加工类、烹饪、化验检验类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到当地招生办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化验单由考生本人保管,录取后,交给学校。报考其它学校(专业)的考生是否需要体检,由报考学校自行决定。体检地点:大连市内四区学校的考生到大连市体检中心体检;其他区市县和开发区的考生,到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三)录取
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总的录取原则是:在综合考生各项加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享有加分等政策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
(1)第一批次:普师专科班(不含外市地学校)录取。普师专科班录取时设最低录取分数线,在面试及考查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三段)
第一段为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统招公费生,再录取指标到校生,最后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二段为一般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三段为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录取。实行市招生办录取和学校录取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填报民办高中、综合高中志愿的考生由市招生办统一录取。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自主招生必须在市招生办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预招生,经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3)第三批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分三段)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组织录取。
第一段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段为普通中专录取。
第三段为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
录取时,在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试专业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原则及办法,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一填报志愿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自主招生部分,由学校直接参与生源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拟录名单报市招生办,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四)加分、优先及降分录取的有关规定
1、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可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竞赛优胜者的应届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3)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10分提供属于烈士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考生的档案,由招生办审查择优录取。
2、普通高中录取
(1)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烈士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10分。
(3)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的台湾省籍(系指1945年8月在台湾设有户籍,并于1949年前来大连居住且有大连户籍)同胞子女,根据志愿,达到一般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按公费生录取到重点高中就读;达到能够随班就读分数的可按公费生录取到一般高中就读。
(4)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在录取公费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录取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时,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按照所报学校分数线降低10分参与录取。
(6)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只可享受一种加分政策。
应届考生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证明和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的证明,以区、市、县为单位,于6月8日至10日集中报到市教育局(径报基础教育二处)审核,审核合格者的名单,于录取前转交市招生办。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的资格审定与考核结果分别由市教育局安全体育卫生处、基础教育一处于录取前转交市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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